搭乘顺风车遭遇车祸时事故认定好意人全责下的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律师 2018年9月21日评论字数 5427阅读18分5秒阅读模式

搭乘顺风车遭遇车祸时事故认定好意人全责下的法律分析

段展翔 泾阳县人民法院

顺风车的法律界定

所谓顺风车,根据交通部最新的认定标准,是指以满足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的私人小客车为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而提供的每车每日不超过2次的合乘服务。(1)

搭顺风车、搭便车在法律上称为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中的车辆的保有人或驾驶人称为“好意人”,搭乘人称为“同乘人”。一般来讲,好意同乘包含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①搭乘车辆是非营运性的。

②所搭乘的车辆并非为同乘人的目的而行驶的,而是为了自己的目的,也就是说车主不以同乘者为专门服务对象。

③同乘应当经好意人同意,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④好意同乘是无偿的,好意同乘是车主的一种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费用,但区别“有偿”和“无偿”,应综合考虑车主或驾驶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以及实际成本,如果同乘人只是自愿承担部分小额路费、油费,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民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①违约责任,即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的民事责任。②侵权责任。③不履行法定义务(如赡养、扶养、抚育)的民事责任。

可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事故成因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

搭顺风车遭遇车祸时

好意人全责的民事责任划分

(一)搭顺风车的法律性质

关于搭顺风车,也即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对搭乘顺风车遭遇车祸,如何适用救济权利也无法律明文规定,对此理论与实务界存在两种主流观点:

第一种是“好意施惠说”,即好意同乘是一种“情谊行为”或者说是一种事实行为,其本身不受法律调整,有点类似于请客吃饭,邀请人爽约,虽然有违道义,但不违反法律。该观点认为,好意同乘本身不受法律调整,但在发生侵权事实的情况下,形成侵权法律关系。

第二种是“无偿合同说”,该观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及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为基础,认为运输合同应当以运输经营行为以及支付运输费用为要件,而好意同乘并不具备这两个要件,故不属于运输合同,而应属于无名合同;由于系无偿搭乘,故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赠与、保管、委托等有名合同中在无偿情况下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则。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合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里的民事法律后果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而好意同乘的好意人与同乘人之间并没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好意人并非为了满足同乘人的目的而实施好意行为,他们之间也并无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故而双方均不享有对对方的约束力,那么好意同乘行为便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并非合同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二)同乘人遭遇车祸好意人全责的民事诉讼救济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根据上文中提到的两种主流观点,好意同乘遭遇车祸的乘客在民事诉讼中只能选择违约或侵权一种救济方式,而不能同时选择。

“好意施惠说”下,好意同乘的乘客作为受害人可以向好意人主张侵权责任。侵权法律关系包含三种归责方式:①过错责任,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②过错推定,即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③无过错责任,即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在侵权法律规则下,尚无好意同乘侵权的明确规定,故应适用一般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好意同乘的乘客证明事故中的损害是由好意人的过错造成的,好意人即应当在自己的过错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合同说”下,好意同乘的乘客可以向好意人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关于违约责任,以无偿保管合同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只有在好意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向好意同乘的乘客承担赔偿责任。

(三)同乘人遭遇车祸好意人全责的司法处理

上文提到的好意同乘的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按照侵权法或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无疑将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这显然是违背司法公平正义之精神的。要实现司法实体公正,就应当对两种诉请的赔偿责任加以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好意同乘中无偿搭乘人是完全的受益者,而好意人的行为则完全是一种利他行为,如果受益人只受益,不承担义务,不符合公平原则。更何况交通行为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所以搭乘人在享受免费便利的同时,也应当分担一定比例的风险。

我国民事法律中多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的传统道德讲究“吃水不忘挖井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好人有好报”等价值观念,对于好心办坏事的行为一般是比较宽容的,更没有向过失施惠人索赔的传统。因此,适当减轻过失好意人的责任符合人们的心理预期和道德标准,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对此,笔者针对两种主流观点下好意同乘案件的司法处理提出以下两种观点:

❶ 侵权之诉中的赔偿。侵权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是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恢复权利。除此之外,侵权损害赔偿也有制裁民事违法以及抚慰受害人的作用,但这两个作用不是它的根本目的。(2)

笔者认为,侵权之诉中,因好意者一般过错导致同乘人受到伤害的,好意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好意人的赔偿责任。对于故意导致同乘人遭受损害,好意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好意人的主观故意已经超出了好意施惠的范畴,而这种加害行为并不是法律与道德相追求的。对于重大过失导致同乘人遭受损害,应根据过失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责任承担的大小。

❷ 违约之诉中的补偿。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

笔者认为,违约之诉中,除好意者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好意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补偿受到损害的同乘人。对于故意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重大过失者应根据过失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责任承担的大小。

(1)参见新华网:《交通运输部:不能以顺风车名义行非法营运之实》,访问网址:http://www.xinhuanet.com/2018-05/21/c_112286369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6月20日。

(2)王利明等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50页。

(3)王利明等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00页。

一场滴滴公司是否构成犯罪的辩论

庄志叶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一、辩题如下:

2018年5月5日,郑州顺风车司机刘某强奸杀害了空姐,引发舆论巨大反响。滴滴公司被指责存在设计问题,顺风车的宣传把异性社交作为核心理念,导致性犯罪高发。顺风车总经理黄洁莉称,顺风车非常sexy。

随后,滴滴公司推出了一系列针对顺风车的整顿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将乘客的个人信息,由默认公开,变成默认关闭。默认关闭的乘客头像,全部变成虚拟图像。司机不能再看乘客的性别,年龄,职业和容貌。然后,滴滴顺风车宣布回归。

但是,这一措施没有维持多久,滴滴在重新上线一段时间后,将默认关闭的乘客个人信息,重新又变成了默认开放。乘客的头像,也变成了真实照片。

2018年8月24日,乐清顺风车司机钟某将一名年仅20岁的姑娘赵某带到深山无人区强奸杀害。

辩方:滴滴公司不构成犯罪。

控方:滴滴公司构成犯罪。

二、辩方观点:

我方认为滴滴公司不构成犯罪。虽然滴滴公司存在管理瑕疵和漏洞,甚至被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作为找寻性犯罪猎物的途径,但是滴滴公司本身不构成犯罪,就像“菜刀不够成犯罪”一样。辩方同情两名花样少女美好生命的流逝,所以我们要求严惩两名凶手,但是不能归罪给滴滴公司。理由如下:

一是既非故意,也非过失。滴滴公司无法预见到司机刘某、钟某将实施犯罪,所以主观上滴滴公司没有过错。

二是不是共同犯罪。杀害两名美丽姑娘的是两名罪犯,滴滴公司和两名罪犯没有联络,无从得知他们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是滴滴公司是单位,不是自然人。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都是自然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即使是一个犯罪团伙,成员都参与了故意杀人,那么也只能对参与的成员定罪量刑。滴滴公司作为一个公司,只是想要赚钱,没有杀人的想法。

三、控方观点: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到,“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根据案情,我们可以看到滴滴公司带血的产品逻辑:追求利润最大化,订单不足约炮凑,一条生命不算啥,无非赔偿三倍钱。我们辩论的分歧在于面对资本的贪婪,刑法还能不能束缚住贪婪的恶龙?滴滴知道有人开顺风车是为了性侵杀人,滴滴有能力加强监管,滴滴为了利润故意放松监管,滴滴有钱赔偿不在乎人命,透过层层的迷雾,我们认为滴滴的行为构成犯罪。综合本场辩论,辩方试图以滴滴是菜刀的观点来掩饰资本的罪恶,犯了三个错误。

一是“我不杀伯仁,伯仁因我而死”。杀人的当然是刘某、钟某,但是滴滴是犯罪的平台,放松监管间接导致了两名女性的死亡。在利益的追求下,滴滴已经不是一个打车的软件,而是一个性犯罪的猎场。滴滴不知道有人开着顺风车的幌子在寻觅待宰的羔羊吗?他知道。根据滴滴公布的数据,男车主愿意给女乘客免单的比例高达67%,深夜是最容易发生免单的时段。滴滴不了解勾搭妹子是相当一部分顺风男车主的心理动机吗?他了解。可这也正是滴滴在顺风车领域一家独大的卖点,滴滴卖的不是通勤刚需,而是艳遇机会。滴滴不清楚在已经死了一个空姐之后,放松监管会导致另一个悲剧吗?他清楚。可是在巨额利润面前,一条人命是可以被标注价格的,三倍赔偿才多少钱呀?几天就赚回来了。在滴滴的经营模式、利润追求面前,两名姑娘的死亡是偶然,也是必然,不是空姐就是校花,不是今天就是明天。

二是“能力越大、责任越大”。顾名思义,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公司也有社会义务和责任。一家公司存在的目的固然是为了赚钱,可是赚钱不能成为超越法律和道德的存在。曾几何时,滴滴公司也是一个屠龙的少年,他革新了打车软件的技术,为社会解决了出行难的问题。可是屠龙的少年最后变成了恶龙,滴滴公司成为了出卖乘客安全的恶龙。钱赚多了,不想着服务社会。提供服务,却不想着保障用户的安全。在出了一起空姐被杀案后,滴滴公司不思悔改,在加强监管之后为了利益又放松监管,我们只能说这不是傻,而是坏了。

三是“菜刀是握在人手中的”。时代在发展,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但是道德和责任是人类社会永恒的基石。从2016年的快播公司涉黄案件到2018年的今日头条公司的内涵段子内容低俗被关停。我们一直可以看到技术中立论的逻辑,这种观点主张快播公司只是一个视频软件,所以不对播放内容负责;今日头条只是一个发布平台,所以不对发布的内容负责;滴滴公司只是一个打车软件,所以不对乘客的隐私和安全负责。“菜刀无罪、人有罪”的观点之所以错误,是因为这些平台公司不是没有思想的菜刀,他们实际上是有思维的法人,他们有自己的发展规划、有自己的组织架构、有自己的利益追求,他们有监管义务,有管理责任。事实上,技术中立论已经被彻底的证伪了。从快播王欣的认罪伏法、到今日头条的张一鸣深夜道歉,再到滴滴公司顺风车业务被无限期下线。

滴滴公司已经预见到了放松监管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是因为轻信能够避免,或是因为利润选择放松,以致发生两起恶性强奸杀人案,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滴滴公司监管不到位,使得两名歹徒可以通过平台选择被害人作案,滴滴公司的行为本身并不包含被害人被杀后果的根据,但是歹徒作案的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滴滴公司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偶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也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例如:药店违规将应当有医生出具处方的处方药卖给歹徒,歹徒用处方药下毒导致被害人死亡,药店也应当承担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一样。虽然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但是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科处刑法。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相信互联网行业的监管会越来越严格。法律是一个价值判断,控方认为,滴滴公司构成犯罪,因为“法律的擦边球打不得”。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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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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