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理解?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26日评论字数 1442阅读4分48秒阅读模式

杨立新教授: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中的赔偿责任,主要指的是民事赔偿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法条是第七十六条,具体内容为: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该条第1款第2项中的规定的“发生交通事故”,杨立新教授认为,应当理解为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此时,适用的赔偿规则为过错推定原则。

一、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而非机动车一方或者行人有过失的,应当根据过失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只有机动车一方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只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其他情形都要实行过失相抵。

三、 机动车一方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关于该条款,杨立新教授认为,应当是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础上实行优者负担规则的结果,不是无过错原则。

对无过错原则的理解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在诉讼中,法官既不考虑被告有无过错,也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也不允许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而请求免责,被告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的赔偿规则,和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的赔偿规则不一样,要适用过错原则。

(1)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实行过失相抵规则,并且按照优者危险负担规则,由机动车一方适当上浮赔偿责任。

(3)完全是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引起损害的,无过失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不承担责任。

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相互造成损害的,应当是两个相互交叉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分别适用上述不同的规则,不能作为一个案件审理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则处理。

此时,需要双方分别起诉,或者一方起诉另一方反诉。各自起诉的,可以合并审理,作出两个判决;反诉的,作出一个判决。对各自确定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就数额实行抵销,而不是过失相抵。

主要观点摘录自:“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杨立新法学研究系列《中国侵权责任法研究(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1-12页。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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