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我国司法实践中所称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实际上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具体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中的“人身”,与民法理论上的“人身权”并非同一含义。前者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具体人格权的客体,相当于自然人的“身体”;后者则是“人格权”与“身份权”的集合与缩略。习惯上,人们通常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称为“人身权”,而将“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称为“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交通费;⑤住院伙食补助费;⑥营养费;⑦残疾赔偿金;⑧残疾辅助器具费;⑨丧葬费;⑩死亡赔偿金;⑪被扶养人生活费;⑫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文作者:徐忠兴。
(全文完)
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哥拉·布勒尼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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