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书
穗中法〔2020〕2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我院在审理涉校园保险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保险公司在开展校园保险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过分依赖学校,无专业人员指导家长投保。保险公司将投保工作交由学校具体实施,学校又仅通过学生转达,作为投保人的学生家长实际并未与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接触,家长对于所投保的险种欠缺了解。
二、未就免责条款向家长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让家长签署投保单,也未以其他的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免责条款的内容进行提示说明。
三、保险凭证的交接与保管情况混乱。保险公司重视保费收取而忽视保险凭证的交接与保管,家长签署的投保资料是否已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及保险条款是否已交给家长,均无交接记录。
校园保险的初衷是为保障学生的平安健康,减轻家长及学校遭遇意外风险的经济负担,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投保流程不规范,容易引发保险理赔纠纷,给校园保险造成不良影响。对于保险公司开展校园保险业务,我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家长投保的指导。保险公司应派工作人员深入学校,向家长和老师讲解保险类型、保障范围、投保注意事项等保险常识,使家长在全面了解保险内容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投保。
二、履行好提示说明义务。对于容易引发纠纷的免责条款,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家长尽到合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避免提示说明流于形式。
三、做好保险凭证的交接与保管。加强与学校的协调沟通,使学校配合做好家长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凭证交接工作并做好交接记录。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请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我院。
附:民事判决书一份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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