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车辆通行,“通行”应如何理解?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3日评论字数 2846阅读9分29秒阅读模式

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成立必备条件之一的车辆通行,该如何来理解?

关于通行,《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的解释是:动词,(行人、车马等)在交通线上通过。通过,动词时,则是指从一端或一侧到另一端或另一侧。一般情况下,将在正在移动中的车辆称为通行没有异议,那么,在道路上停止的车辆能不能被称为通行呢?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中,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上的通行,规定了四种形态,分别为:行驶(含道路养护和工程车的行驶中作业)、停车排队等候(含等信号灯)、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时的临时停车排除故障(含事故停车)、在道路上的停车(含停放和临时停车)。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诉讼实践中,关于车辆行驶状态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三种观点【观点⑴】:

①以物理上是否发生移动状态为判断标准。该观点有局限性,与法有悖。

②以机动车动力装置的动力使用是否引起事故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动力装置处于启动状态,且事故是因机动车动力的使用而引起的,便认为机动车处于行驶状态,反之则不认为机动车处于行驶状态。该观点容易产生误解。

③以机动车的使用目的为标准,如机动车在道路上作为交通工具或运输工具使用,则认为机动车处于行驶状态,即使该车在道路上因故障停下,发动机也已经关闭,此时该车发生事故的,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这也是通常采用的认定方法。

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尹X诉毕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8683号判决书〕中认为:对于车辆行驶状态的认定,并不局限于车辆处于物理意义上的车体移位状态,而应结合事故发生时机动车的动力装置是否运行,以及机动车是否在道路上作为交通工具或运输工具而使用等情况综合认定。本案中,虽然车辆发生事故时处于车轮打滑等无法前进的状态,但如果车辆发动机处于运行状态、车辆在道路上作为交通工具使用,仍应视为车辆处于行驶状态,构成交通事故【案例⑶】。

关于“虽停止但属于等待通行的状态”的认定,实践中经常出现歧义,木林以为,可以参照违法阻却事由来认定,即后续行为是否能够结束或者彻底中断之前的行驶状态。

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唐XX等诉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江县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2012)云高民再终字第56号判决书〕中认为:马XX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因为车辆右后轮漏气,将车停靠在路边并请来修车工杨XX、黄XX修车。修车过程中,因放置在车下的千斤顶移位造成车辆侧翻,马XX被车上掉落的木材当场压死。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不予立案通知书。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和检察院抗诉之后的再审,再审法院依然认定此次事故不构成交通事故【案例⑴】。

该案中,如果是驾驶人自己在路边换轮胎期间被侧翻的本车碾压的,可能会被认定临时停车排除故障,会被认定为交通事故。

在道路上违法停放的机动车,因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规定,一般都会被认定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原因力,要承担责任。

如,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刘X诉倪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4)嘉民一终字第71号判决书〕中认为:违章停放的机动车及其附属物致损的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被违章停放在路边的机动车上的绳子刮倒,因绳子附属于机动车,且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故可认定该机动车造成了受害人人身损害,所发生的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薛X诉魏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3)淮中民终字第1265号判决书〕中认为:行为人公共道路上违规停放机动车辆,轮胎突然爆炸,致从车后绕行的路人受伤的,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定义的要件的,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民事责任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处理【案例⑷】。

对于在道路上合法停放的机动车来讲,一般不认为其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谢XX诉周XX、XX公交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5)浙温民终字第3314号判决书〕中认为:周XX驾驶大型客车在路口右转弯时,与谢XX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三轮车受碰撞后,撞上了曹XX停放在人行道上的小轿车,造成谢XX受伤、三轮车以及隔离栏受损的交通事故。处于正常静止停放状态的机动车(道路外的合法停车位内停放无过错、事故中无责任),未处于“通行”状态,既没有发挥车辆的运输、行驶功能,也不会对他人与车辆带来危险性,不存在事故损害上的原因力,因而不符合保险赔偿中的近因原则,故不承担交强险无过错赔偿责任【案例⑵】。

该案中,如果仅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直接撞上了路边由有权机关施划的停车位里正常停放的机动车的,机动车可能也会被认定为要在交强险下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是,这种情况有争议,可能会牵扯到车位施划的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问题。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年修改版)第59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在道路上通行的,可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非道路上通行的,可能构成路外交通事故。在这两种情形下,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一般情况下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通行,通常指的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者虽停止但属于等待通行的持续状态中,它只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种要素。至于一起事件能否被评价为交通事故,还需要结合其他要素来进行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认为【观点⑵】:车辆的运行状态影响到人们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判断。实践中,对加害车辆在道路上停止而发生的伤亡或财损事件是否为道路交通事故仍存在争议。从物理状态上看,车辆在道路上运动与停止两种状态是道路交通的有机组成部分,道路交通事故也与这两种状态密不可分;而且,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并未对车辆在道路上的运行状态加以限制,因而从法律上讲其应包含这两种状态。例如,停在公路上的车辆因路基突然凹陷而倾斜,车载的货物滚落砸伤路人。此事件满足车辆、在道路上、人身伤害及其因意外而发生等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尽管事故车辆处于停止状态,但仍然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⑴】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4辑(总第86辑)。

【案例⑵】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1期(总第742期)。

【案例⑶】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8期(总第677期)。

【案例⑷】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总第701期)。

【观点⑴】来源于人民法院出版社、《法律家》实践教学编委会编著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60页。

【观点⑵】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丛书《侵权赔偿案件审判指导》,法律出版社,第3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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